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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碌曲县人民医院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62302643935012XF | 法定代表人: | 丁毅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甘南)市监罚字﹝2023﹞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无检查报告单有医嘱并收取2019年、2020年、2021年门脉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用,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州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州政办发〔2017〕276号》的通知规定,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次案件调查中,承担了繁重的疫情防控工作任务,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询问和调查取证工作,认识明确,积极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告清退多收价款,主动上缴未退还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由裁量标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属《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考虑我州经济水平,财政支付能力,以及该医院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经费紧张,罚款额度过大影响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综合考虑该医院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减轻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286.4元;2、罚款人民币13057.28元。罚没款合计:78343.68元 |
违法事实: | 根据《关于在主题教育中医疗领域上下联动集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落实见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医保发﹝2020﹞230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法监函﹝2021﹞230号)的要求,依据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的函》,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医疗卫生单位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医疗领域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价格秩序,探索建立医疗价格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碌曲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随机抽取内儿科、外科的200份病历进行了翻阅查看,通过查阅病人住院病历及费用明细清单,对照发展改革委、卫计委、人社局核定的《甘南州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以及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的相关政策规定,发现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涉嫌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无检查报告单收取门脉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用。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丁毅、党支部书记黄俊华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因抽取检查的患者病案数量多,每份病案中的存在问题相同,为方便案卷装订,故提取了患者病案复印件10份。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1〕3156号)文件附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无医嘱、无检查检验申请单、无检查检验报告或无诊查、护理、麻醉等服务记录,而向患者收取相应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行为,属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给患者开展诊疗活动中无检查报告单收取门脉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用65286.4元,为多收价款,属违法所得。2022年10月26日,因疫情防控原因,当事人未能来我局配合调查。2022年11月1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疫情防控不可抗力等因素,医院承担重要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全部抽调一线,当事人无法前来处理,暂时无法进行调查取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并经报请州局分管领导批准对该案中止调查。2023年2月24日,我局对该案件恢复调查。上述违规收取费用是由执法人员在2023年2月27日至28日通过对该院2023年2月24日上报的无检查报告单收取门脉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用数据进行核查(2019年多收费662人次,金额26744.8元;2020年多收费556人次,金额22462.4元;2021年多收费398人次,金额16079.2元),现场制作统计表并打印由该院党支部书记黄俊华核实签字确认。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碌曲县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办公室对碌曲县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黄俊华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证,当事人承认上述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门脉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用65286.4元,当事人称是检查项目腹部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包含肝、胆、胰、脾、双肾检查)与门脉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在一起开具,未单独开具在申请检查单上,是我们工作上的失误,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2023年3月16日,我局责令该医院限期将多收的价款退回给患者,逾期未退的多收价款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并处罚款。并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甘南州市监责退〔2023〕3号)要求将患者多付的价款65286.4元退还。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甘南)市监责改﹝2023﹞72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3日,该医院向我局告知退费情况,因无法寻找患者进行退费、经公告后无法将违规收费进行清退,当事人对违规收取的费用主动上缴。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2、《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的时间、情节、目的、手段等情况印证取得的证物、书证及违法事实;3、门脉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用明细3份47页,证明违法收取的项目、金额;4、法定代表人丁毅、党支部书记黄俊华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及委托事实;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医院具有主体资格;6、现场拍照并制作了《采集证据材料单》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7、复印相同问题的病历10份,证明当事人证明违法收取费用项目的事实;8、整改报告和退款情况说明,证明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清退价款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无检查报告单有医嘱并收取2019年、2020年、2021年门脉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用,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州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州政办发〔2017〕276号》的通知规定,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次案件调查中,承担了繁重的疫情防控工作任务,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询问和调查取证工作,认识明确,积极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告清退多收价款,主动上缴未退还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由裁量标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属《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考虑我州经济水平,财政支付能力,以及该医院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经费紧张,罚款额度过大影响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综合考虑该医院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减轻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286.4元;2、罚款人民币13057.28元。罚没款合计:78343.68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无检查报告单有医嘱并收取2019年、2020年、2021年门脉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用,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州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州政办发〔2017〕276号》的通知规定,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次案件调查中,承担了繁重的疫情防控工作任务,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询问和调查取证工作,认识明确,积极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告清退多收价款,主动上缴未退还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由裁量标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属《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考虑我州经济水平,财政支付能力,以及该医院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经费紧张,罚款额度过大影响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综合考虑该医院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减轻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286.4元;2、罚款人民币13057.28元。罚没款合计:78343.68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0 |
处罚有效期: | 2023-06-05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20 |
处罚机关: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3000MB1676141T |
数据来源单位: | 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23000MB1676141T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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