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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甘南州建福维华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MA71BW518E
法定代表人:韩光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甘南)市监罚字﹝2023﹞68号
违法行为类型: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能够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要是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结合造成柴油不合格的原因,综合考虑近两年疫情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各经营主体生意不景气。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柔性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予以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违法事实:2023年7月3日,我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GJ2023-1004)报告显示,甘南州建福维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闪点(闭口)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及《甘肃省2023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043-2023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就甘南州建福维华商贸有限公司柴油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进行核查,现场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加油站办公室内悬挂《营业执照》,正在正常营业,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根据检验报告显示是从宁夏华平科瑞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33.16吨,装入2号罐体。该批0号柴油进油时间:2023年4月26号,但是根据该站站长张晨强陈述,5月17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时,由于当时进购的油品现场发票还没有邮寄到,所以当时提供了4月26日的油品发票,实际当时抽检的油品为5月5日进的油。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不合格柴油的过磅单(出库单),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车用柴油(0#VI)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经查,该加油站分别于5月25日和6月25再次日进购了0号柴油共计66.74吨,装入2号罐体内,为保证现该加油站0号柴油质量,执法人员现场用4号枪对0号车用柴油抽取3桶5.74升予以送样检验,当事人提供了5月25日和6月25进购油品的过磅单(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车用柴油(0#VI)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甘南州建福维华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批法定代理表人韩光华、站长张晨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在现场提取了5月、6月加油机销售台账及5月、6月日销售台账复印件各一份。8月5日我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复检)(NO:YP202301279),结果仍为不合格。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甘南州合作市通钦街803号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二楼执法四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证,该批不合格0号柴油是从宁夏华平科瑞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33.16吨,每吨6681.416元,共计221555.75元,销售单价是6.66元/升,该批抽检不合格的0号柴油已经全部销售。经执法人员计算,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柴油违法所得9356.43元,货值金额共计259714.43元。上述违法所的由执法人员根据0号柴油一吨等于1176升。换算得出的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3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2、《询问笔录》3份,证明违法的时间、情节、目的、手段等情况印证取得的证物、书证及违法事实;3.《检验报告》(NO:HGJ2023-1004)、(NO:YP202301279)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抽检及复检不合格的事实及案件来源情况;4.《检验报告》(NO:HGJ2023-0490)1份,证明当事人后续混装的0号柴油经检验为合格的柴油;5、过磅单(出库单)1页,证明车用柴油的出库时间、数量;6、宁夏华平科瑞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车用柴油购进渠道合法及产品检验合格的事实;7、购进车用柴油的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0号车用柴油的购进数量、金额;8、甘南州建福维华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韩光华、站长张晨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及委托事实;9、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加油站主体资格;10、加油机销售月台账2份,加油机销售日台账2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车用柴油销售额;11、现场拍摄打印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及拍照的情况;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甘南市监罚告〔2023〕6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能够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要是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结合造成柴油不合格的原因,综合考虑近两年疫情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各经营主体生意不景气。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柔性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予以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356.43元;3.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75000元,合计罚没款84356.43元。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甘南州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临潭县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依据: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356.43元;3.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75000元,合计罚没款84356.43元。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356.43元;3.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75000元,合计罚没款84356.43元。
罚款金额(万元):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05
处罚有效期:2023-12-20
公示截止期:2026-12-05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3000MB1676141T
数据来源单位: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3000MB1676141T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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