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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2/12| 来源: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专栏:国家政策|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2年11月10日联合印发了《青岛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2日实施,有效期5年。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医疗卫生行业被纳入我市信用监管重点领域。同时,省、市“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和2022年工作要点也将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作为重点工作进行推进。为加快推进我市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推动建立监管对象信用档案、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以及卫生健康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等重点任务落地,借鉴其他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经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出台本《办法》。

  《办法》的发布实施,为有效规范我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了基础性制度,为下一步全面推进我市卫生健康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并为我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提供了关键依据。

  二、主要依据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重点明确了卫生健康信用信息范围,规定了信用归集、信用评价、信用运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置等内容。

  (一)信用信息定义。办法规定的卫生健康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反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卫生健康监管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卫生健康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信息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另一类是本市卫生健康监管涉及的其他主体,包括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学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餐位、集中供水单位、存在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职业及放射卫生技术机构等。

  (二)信用归集范围。办法明确了我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归集类型和归集范围。信用信息分三类进行归集,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归集的各类信用信息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确定。

  (三)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办法规定卫生健康信用评价采用量化评分制,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资源配置、等级评审、科研项目、考试考核、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日常监管等方面结合实际逐步运用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等依法使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

  根据卫生健康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并以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的重要依据。对评定为A级和B级的监管对象,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公共服务等方面可以给予远程踏勘、降低检查频次、提供便利和优先服务等激励措施,适当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对评定为C级和D级的监管对象,不适用行政许可简化程序和相关便利和优先服务,适当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评定为D级的监管对象,日常监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作为评优评先等推荐对象。

  (四)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置。《办法》中明确了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对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的条件、时限、流程等进行了规定,确保规范和有效落实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

  《办法》出台后,我市卫生健康部门将继续深入推进我市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使用,健全完善全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大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分析评价、预警和综合应用等功能。《办法》的出台实施将全面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信用监管工作卫生健康监管模式从传统模式向信用监管模式的升级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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