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被告某建工公司向原告某建材公司采购大量建材,某建材公司依约履行了发货义务,但某建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40余万元未支付,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临潭县法院,并申请了诉讼保全。
审核办理:临潭县法院依法查封了某建工公司相应价值厂房,并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后,某建工公司以保证企业正常为由向临潭县法院申请解除对其有关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厂房的查封,为此提供了等值担保物,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承办法官立即审查被冻结的账户是否涉及公司基本账户以及被查封的厂房是否影响了企业申请贷款。为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保全措施对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影响,临潭县法院依法及时裁定解除对某建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的查封,同时变更裁定保全价值相当的其他标的物。
典型意义:该案是临潭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实善意保全司法理念,合理采取保全措施,是法院司法服务大局、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该案中,临潭县法院依法及时裁定解除对某建工公司有关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厂房的查封,并裁定变更等值保全担保物,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保护某建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维护某建材公司后续裁决的不落空,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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